2022-06-14 17:16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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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揭阳,发生一起不齿的案件!小伙陈某21岁,近来囊中羞涩。但他没有去做零工解决燃眉之急,将目标瞄向了失足女。某日晚上10点多,陈某从家中出来,走到一家公寓内,在806号房办理了入住手续。来到房间之后,陈某便联系之前已经加好微信的女子张某,询问张某是否愿意来客房进行不法交易。张某同意,向陈某要了地址。
在张某进入房间后,陈某掏出一根电棍指向张某腹部,张某被电棍击中受伤。此时,陈某向张某索要6000元,但张某的微信钱包只有3000元。为满足陈某的要求,张某又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向陈某转账3000元。事后,张某选择报警,经鉴定张某腹部被电棍烫伤,但没有达到轻微伤的程度。本案办理过程中,陈某亲属向张某赔偿,取得了张某谅解。都已经21岁了,可以自食其力了,还做这种违法犯罪的事情。弄到最后,还不是让亲属赔偿张某,赔偿的金额肯定比这6000元多。目前这个局面,陈某还不如向亲属要呢?他是否有所悔悟呢?那本案中,陈某涉嫌抢劫罪,张某还构成卖淫违法行为吗?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吗?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。抢劫罪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,行为人侵犯前述任何权益达到一定程度,就构成既遂。
像人身权益,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就构成既遂;像财产权益,行为人只要劫取到被害人的财物就构成既遂。本案中,陈某以与张某进行不法交易的理由将其诱骗至客房,之后使用电棍电击张某。前述暴力手段足以压制张某的反抗,在这种状况下,虽然张某不构成轻微伤,但她已经向陈某转账6000元。陈某已经取得张某的财物,陈某的抢劫行为构成既遂。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虽然张某系抢劫案的被害人,如果她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卖淫,那她也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。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,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,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。根据前述定义,构成卖淫嫖娼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(1)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合意;(2)双方已经谈妥价格或者实际支付金钱、财物;(3)双方着手发生关系或实际已发生关系。在本案中,起诉书只提到陈某以不法交易为由将其诱骗至客房,没有具体言及双方是否就价格进行协商、是否着手发生关系。
如果进行了协商,也着手发生了关系,那张某构成卖淫违法行为。反之,张某不构成卖淫违法行为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,陈某如果是在电击张某之后与其发生的关系,那陈某将涉嫌强奸罪。要知道,抢劫罪中的暴力、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强奸罪中的强制手段是同一的。陈某如果利用电击的效果与张某发生关系,那将是对其实施了暴力手段,可能构成强奸罪。所幸陈某只为劫财,没有劫色,他只是涉嫌抢劫罪。但根据前述规定,抢劫罪的量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,也足以给陈某带来教训,希望他能够虔诚改造,好回归社会!对于本案,你怎么看?